黃弼卿案是 1947 年發生於江蘇南通的一宗地方醫療糾紛:中醫黃弼卿替病患注射西藥後病人不治,縣衛生院隨即勒令其停業、收回證書;但這宗看似單純的醫死人個案,最終卻一路上呈、驚動全國衛生署,成為民國後期中西醫在醫療執法層面的典型爭訟。結論先說:它根本不是一場醫療事故審判,而是一場關於「中醫能不能用西藥、衛生院有沒有資格管中醫」的法規之爭。
1947 年初(民國三十六年),南通西門季家巷二號的蕭家媳婦病倒,家人延請同住西門孩兒巷的中醫黃弼卿上門診治。黃在病人小腿連續注射四針「可拉命」、一針「痛必靈」,當日下午病人竟告不治。一針致命的傳聞不脛而走,蕭家隨即向南通縣衛生院喊控,請求調查。這原本只是縣城裡一樁令人扼腕的醫病意外——你大概以為接下來是驗屍、法庭、賠償。錯了。第二天,衛生院就逕行發函:一面要中醫師公會繳銷黃弼卿的會員證書,一面請警察局將他取締停業。一宗地方醫療糾紛,就這樣被推上了全國衛生署的裁決桌。
你也許會問:一個縣衛生院的行政處分,憑什麼驚動中央?答案藏在「管轄權」三個字裡。本文會帶你看清,一場醫死人的悲劇,如何被法規的模糊地帶點燃,又如何讓中醫公會、地方衛生院、省衛生處與全國衛生署三方纏鬥,最終把民國中西醫之爭從「該不該廢除中醫」的舊戰場,推進到「誰有權定義中醫行醫邊界」的新戰場。
關鍵要點
– 黃弼卿案源於 1947 年江蘇南通中醫黃弼卿替病患注射西藥(可拉命、痛必靈)後病人死亡的醫療意外,本質卻是法規之爭而非單純醫療過失審判。
– 南通縣衛生院以「中醫不能兼營西醫業務,政府早有命令」為由,於事發次日即函請公會繳照、警察局停業,被中醫師公會指控「越權、濫用職權」。
– 爭議焦點有二:中醫能否使用西藥與注射;衛生院有無管理、處分中醫的行政權限。
– 江蘇省衛生處裁斷:衛生院有監督指導中醫業務之權,但收繳會員證屬公會職責、衛生院不得直接處理,且業務過失應由法院判定。
– 因「未敢擅斷」,案件層層上呈全國衛生署最終裁定,成為民國後期醫療執法層面的典型爭訟案例,標誌中西醫角力從「存廢」轉向「執法權」。
事件背景——民國後期地方醫政:中醫執照、西醫衛生院管轄權的模糊地帶
要讀懂黃弼卿案,得先讀懂它誕生的年代。民國初年的中西醫之爭,最早停在紙上——是學術與理念的辯論。清末東北鼠疫大流行,西醫以預防醫學建功,贏得聲譽與社會認同;北洋政府時期,圍繞「中醫教育權」爆發第一次官民交鋒,直到 1915 年上海中醫專科學校辦學申請獲准,爭議才暫時平息(宋三平、崔麗君,2022)。
到了南京國民政府,矛盾升級。1929 年 2 月,衛生部第一屆中央衛生委員會會議上,余巖提出《廢止舊醫以掃除醫事衛生之障礙案》等四項議案,要求從制度上取締中醫,並順利通過。這就是後來人所共知的「廢止中醫案」——雖未真正執行,卻讓中醫界驚出一身冷汗。抗戰期間醫藥物資短缺,政府反而倚重中醫,1939 年教育部更將中醫學校列入教育系統,爭議一度緩和。
但抗戰一結束,緊箍咒又收回來了。1946 年,衛生署通令各地衛生局:中醫不得稱「醫師」,只能稱「中醫」。同年 2 月,上海中醫學院、中國醫學院、新中國醫學院等三校突遭取締,中醫界感受到巨大危機。各地中醫師公會相繼成立,一邊請願抗爭,一邊試圖「有所作為」。
正是在這樣的緊繃氣氛下,南通這座醫藥底蘊深厚、中西醫勢均力敵的縣城,埋下了黃弼卿案的火種。而最關鍵的一條法規矛盾是:中央政府屢次明令「中醫不得兼營西醫業務、不得使用西藥注射」,但這類禁令在地方層面是否真已落實、由哪個部門執行、衛生院有無權直接處分中醫,法令彼此抵觸、語焉不詳。這道模糊地帶,後來成了中醫公會抗辯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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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人物——黃弼卿(中醫)vs 南通衛生院、中醫公會
這場爭訟裡,三方角色鮮明,利益與立場各異。
黃弼卿,南通縣西門孩兒巷的一名中醫,持有中醫師公會會員證書。依照當時法令,他是「中醫」,不是「醫師」。他替人看病用藥,實務上卻會施打西藥針劑——這在當年的基層中醫裡其實相當普遍。命案發生時,他並未確知病人所患何病,便在小腿注射了四針「可拉命」、一針「痛必靈」。可拉命是當年常見的強心興奮針劑,痛必靈則是局部麻醉藥,皆屬西藥。病人當日死亡,他隨即捲入一場遠超醫療本身的風暴。
南通縣衛生院,是西式衛生行政體系在地方的基層抓手,院長為周劍霄。它的立場很「西」:衛生行政權本就代表現代醫政,中醫用西藥即屬違規,衛生院有權調查、處分。它在事發次日便快刀斬亂麻,直接發函公會繳照、警察局停業。
南通縣中醫師公會,則是黃弼卿的「娘家」與抗辯主力。它連日召集理監事緊急聯席會議,決定為會員撐腰,向南通縣政府、江蘇省衛生處、南京中醫師總會三地控訴。公會的邏輯是:禁令有沒有真的頒布執行我們並不知情;衛生院管不管得著中醫、有無明文,請先說清楚;況且罪責未明,憑什麼先收證停業?
一場醫療意外,就這樣在三個主體之間,被重新定義為「權力之爭」。

事件經過——時間線:醫療事故 → 衛生院勒令停業繳照 → 中醫公會抗辯 → 交衛生署裁決
把黃弼卿案攤開成時間線,會發現它的節奏又快又急,像一齣三幕劇。
第一幕:醫療事故(1947 年初)。南通西門季家巷二號蕭姓媳婦染病,家人延請中醫黃弼卿診治。黃在病人小腿施打四針可拉命、一針痛必靈,當日下午病人身死。家屬向南通縣衛生院喊控,請予調查;衛生院派出衛生稽查人員查得實情。
第二幕:衛生院快刀處分(事發次日)。依「中醫不能兼營西醫業務,政府早有命令」為由,衛生院作出行政處分:去函南通縣中醫師公會,要求繳銷黃弼卿會員證書;另函警察局,取締其營業、予以停業處分。事件還見諸報端,在地方社會引發議論。
第三幕:公會抗辯、層層上呈。南通縣中醫師公會不滿,以「濫用職權」為由向縣政府抗訴,並向省衛生處、南京總會控訴。衛生院院長周劍霄則向江蘇省衛生處呈文回應。省衛生處初步裁斷:衛生院確有監督指導中醫業務之權,中醫不得使用西藥注射早有明文,黃應受行政處罰;但收繳會員證是公會職責,衛生院不能直接處理;黃是否犯業務過失,應由法院判定。基於「未敢擅斷」,省衛生處再向全國衛生署呈請處置辦法。經層層遞轉,衛生署最終明定程序、作出裁定。
這條從縣城到中央的遞轉鏈,正是案件最值得玩味之處:它既不是純醫療審判,也不是純行政處分,而是一場在法規空隙中反覆拉鋸的「制度之爭」。

正反辯論/衝突——衛生院「越權」之爭;中醫能否用西藥、誰有權判定行醫邊界
黃弼卿案真正燒起來的,是兩個彼此咬合的爭點。
爭點一:衛生院有沒有越權? 中醫公會的質疑直白而鋒利:中醫不能兼營西醫業務,這條禁令到底有沒有經執行機關正式頒布實施,我們公會並不知情;衛生院到底有沒有管理、處分中醫的權限,有無明文規定,請你說清楚。更關鍵的是——在黃弼卿罪責尚未經法院判定之前,衛生院就「濫用職權」要求收繳會員證、予以停業,程序正當嗎?
衛生院則持另一套說法:相關禁令政府早有命令,衛生行政體系本就有監督指導中醫業務之責,調查、詢問、乃至行政處分,都在權限之內。雙方用的是同一套法規,卻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
爭點二:中醫到底能不能用西藥、打針? 這是整場風暴的火芯。中央政府自 1929 年以降屢禁中醫兼用西法,報刊也曾登載;但中醫界似乎並不認同,更談不上遵照執行。黃弼卿案前後,南通當地中醫陳壽民就公開質疑「中醫禁用西藥」的合理性。問題在於:法規條文彼此衝突、中央與地方理解落差,給了中醫公會「選擇性解釋」的空間——它正是以「不知道、不清楚」為盾,規避責任、反質衛生行政行為的正當性。
學界對此有精闢總結:黃弼卿案的論爭本質,是「代表西醫理念的衛生行政權力對中醫的管控,是中西醫之爭的繼續和發展」(宋三平、崔麗君,2022)。雙方都聲稱自己站在「法規」一邊,但法規本身自相矛盾,誰來裁斷法規,反而成了最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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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與影響——交全國衛生署裁決,成為執法層面典型爭訟案例
黃弼卿案最終沒有停留在縣城。江蘇省衛生處的裁斷雖釐清了部分權限,卻因「未敢擅斷」而將案件上交。經層層遞轉,全國衛生署最終明定了此案的處置程序並作出裁定:確認衛生院對中醫業務有監督管轄之權、中醫不得使用西藥施行注射;同時劃清——收繳會員證屬公會職責,衛生院不得越俎代庖;而黃弼卿是否犯業務過失致人死亡,性質上屬司法問題,應由法院機關判定,不歸行政機關獨斷。
這串裁決鏈的意義,遠超一宗個案。學界指出,它「對於我們考察民國時期的醫療衛生行政在面對各種實際情況時所發揮的效能來說,是有着典型意義的」(《發現醫病糾紛:民國醫訟》相關章節亦收錄此案)。理由很簡單:它把「基層衛生院有無管中醫之權」「行政處分與司法判定如何分際」「中醫行醫邊界由誰界定」三道難題,第一次擺上台面,逼出中央層級的統一解釋。
從此,民國中西醫之爭出現了一個新樣態:不再是街頭請願、報紙筆戰那種情緒化的「存廢之爭」,而是鑽進法規條文裡、在行政與司法的縫隙中較勁的「執法權之爭」。黃弼卿案,正是這個轉折點上的標誌性判例。
歷史意義——民國中西醫角力從「存廢」轉向「執法權」
把黃弼卿案放回「民國往事」的長鏈裡,它的座標就清晰了。
往前看,1912 年《壬子癸丑學制》漏列中醫,是中醫在教育體制裡「不被看見」;1917 年余巖《靈素商兌》從學理上全盤否定《黃帝內經》;1929 年「廢止舊醫案」試圖從制度上取締中醫;1931 年成立中央國醫館,則是中醫力圖自救、爭取正名的嘗試。這一連串事件的主軸,是「中醫該不該存在」。
黃弼卿案站在這條主軸的後段,卻悄悄轉了方向。它的焦點不再是「中醫存不存在」,而是「中醫能做什麼、誰來管、依什麼法管」。正如研究所言,中西醫之爭的核心,從過去對優劣的探討、中醫要不要存續、中醫教育要不要發展,轉變成對「中醫各項行為以及衛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論爭(宋三平、崔麗君,2022)。這是民國後期中西醫之爭的新特點,也是黃弼卿案在醫史裡被學界反覆提起的原因。
香港視角:先立法、再執法,避開模糊地帶
同樣講中醫執業邊界,香港走出了另一條路。2000 年《中醫藥條例》(第 549 章)設立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以條例明文劃定中醫與西醫的執業邊界:註冊中醫可運用中醫理論與療法,並可藉現代診斷手段輔助辨證,但不得行使西醫職能、不得處方西藥。換言之,「邊界先立法、再據法執法」的設計,恰好避開了黃弼卿案裡那種「法規彼此打架、基層衛生院與公會各執一詞、禁令有無落實無人說得清」的困局。
今天的香港中醫註冊制度,某種意義上正是民國那場拉鋸的「反面教材」:當執業邊界由清晰條例界定、由法定管理機構統一執行,一宗針劑意外就只是醫療過失的司法問題,而不會升級為驚動中央的法規之爭。回看 1947 年南通那間診所裡的四針可拉命,我們讀到的不只是一樁悲劇,更是一套還沒長好的制度,如何在模糊中摩擦出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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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1912 漏列中醫案:壬子學制如何讓中醫「消失」在教育體制裡
- 1917 靈素商兌:余巖如何從學理上否定《黃帝內經》
- 1929 廢止舊醫案:一場差點成功的「廢除中醫」風暴
- 1931 中央國醫館:中醫的自救與正名之路
- 民國往事專欄總覽
- 歷代病案專欄
- 那些年那些事專欄
權威外鏈參考資料
1. 宋三平、崔麗君:〈法規衝突與認知分歧下 20 世紀 40 年代中西醫之爭——基於 1947 年黃弼卿案的探討〉,《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2 年第 6 期,轉載於河南大學《史學月刊》編輯部網站:sxyk.henu.edu.cn/info/1014/3601.htm
2. 同題論文摘要,CNKI 期刊出版平台:publish.cnki.net
3. 中醫藥發展與文物史料,國家中醫藥博物館 nmtc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