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軒・妊娠(未詳·第185案)

杏軒・妊娠(未詳·第185案)

後張效伊翁夫人證問,亦照此法治驗。乾隆甲寅秋,予室人間學三月,胎墮血暈,口進參芪上數兩乃定。後仍半產數次,勢按語 妊娠三月以內,胎未形成而墮者,爲墮胎;三月以外,胎已形成而墮者,爲半產。們在半產之後發生血暈者,或有基於正產。蓋因瓜未熟蒂已落山。沒這與正產辨明者:正產血暈有血虛、血之不同,而半產血暈,除外銜外,老判氣血兩虧,忠者「體孱多病」,胚胎己頭聚養之基,「腹痛見血」,半產已呈必然之勢。由上「陽來如崩」,營陰「下布,所以 「身冷脈伏」,孤陽上冒,以致「辱軍江淋」。當此鉤…發之時,非圖脫回陽不能爲治,豈能顧及「惡露受阻」耶!故用參附湯灌救,終宵始定。復用參芪以補氣,歸地以補血,術章以健脾,構杞以滋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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