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案曾經多次轉抄,現僅見到範智超抄本,個別字
有誤者,因無他本對校,只能本校,或以文例、醫義理校,
必要者出注,明顯錯誤者徑改不出注。如:「以助藥耳」,
「年屆同用」,徑改爲「年屆周
六、原案輾轉傳抄,現抄本「症」、「證」使用混亂,
難復其舊。今案中凡指症狀者,一律統一作「症」;凡指病
證者,一律統一作「證」。《後記》引文出現「症」、「證」
七、僅對原案少量較特殊藥名、方名、證名、不易理解
的案語等出注。引文重複引用者,僅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出
處。引文取古書大意者,儘量註明原書原文,不可考者不出
注。原案輾轉傳抄,錯訛在所難免,今據文義、醫理,適當
八、原案輾轉傳抄,分類僅存大略,未見細目,半數醫
案歸類籠統。今在範超抄本歸類基礎上,以原醫案提示病
名、證型爲主要線索,參考《鄧星伯臨證醫集》、《孟河四
家醫集》分類體例,完善醫案分類類目及分類層次,盡可
各類目名及各類目下歸屬醫案之排列順序,基本原
楊博良・未詳病名(未詳·第1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