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醫家・遺精(未詳·第64案)

多位醫家・遺精(未詳·第64案)

45.遺精之烏梅丸證
45.遺精之烏梅丸證
陳村李某之子,因餘診其嬸之蠱證,而來附診。年二十
餘,贛如兒童,瘦骨柴立。餘問其有何病苦?答云:「我漏!」
餘曰:「何所謂漏」?伊指下部曰:「此處漏」。餘曰:「是遺精
乎?起於何時」?曰:「數月矣。」曰:「每月遺幾次?」曰:「四十
餘次。」餘曰:「無怪形容枯槁,有如是也!」惟是雙目紅筋纏
繞,舌焦脣紅,喉痛。上齶爛,口爛,一派虛火上炎之象。餘
①雙目紅筋纏繞,肝腎之熱,上逆於目也。舌焦、脣紅、喉痛、上顎
爛、口爛者,一因胃足陽明之脈,挾口環脣;其支者循喉嚨。二
因腎足少陰之脈,循喉嚨,挾舌本。三因肝足厥陰之脈,循喉嚨
之後,連目系,其支者環脣內。夫以一派火炎之勢,見於遺精數
月、久病孱弱之軀,殆亦所謂戴陽之具體而微者耶。今拭按之
大論,蓋是厥陰篇第 366 條所云:「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
身有微熱,病人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陽,下虛故也」
。汪
琥云:「下利脈沉而遲,裏寒也;面少赤。身微熱,下焦虛寒;無
根失守之火,浮於上,越於表也。以少赤微熱之故,其人陽氣雖
虛,猶能與陰寒相爭」也。張璐《傷寒纘論》云:「下利脈沉遲,而
面見少赤,身見微熱,乃陰寒格阻於外,則外微熱;格陽於上,則
面少赤。仲景以爲下虛者,謂下無其陽,而反在外在上,故云虛
也。或其人陽尚有根,或用溫藥。」則陽之敷於上者,從商得以
下趨矣。本案下焦之元陽,固未全然失守,但屬陰陽不相順接,形
成戴陽之輕型病候。故苟一加挽治,則裏陽回位,而外亦和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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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庇留經方醫條
傷赤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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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果有知其事者,謂此劑作湯成,適乃父歸;聞而取藥瀉
諸地。彼李某者,蓋訓蒙而混充醫生者也®。次日,其嬸復邀
診,李某子復與焉。餘曰:「不服我藥,何再診?」伊始告曰:
「昨日之不服烏梅劑者,因已服羚羊、犀角、芩、連之大涼藥
《傷寒論 •厥陰篇》第335條曰:「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
。此蓋指肝陽之邪,抑鬱胃氣而厥之證。處治之法,
「當以苦寒降熱下行——謂厥應下之,非承氣攻下之謂也。若
以溫熱發汗,致傷津液,則熱邪上升而口傷爛赤」(《傷寒六經辨
證治法》卷八,厥陰篇證治大意)。夫少陰病,下利清谷,脈微而
厥,是屬肝寒乘胃。此厥陰證,亦見脈沉而遲,下利清谷,病機
則有不同,蓋此乃肝受寒邪,乘溢腎間;肝木蘊熱,遂逼迫胃腎
之陽而上越,故面少赤而身熱也。然此時當辦其人必有微厥,
如是方爲戴陽。雖然,此乃陰陽氣不相順接之戴陽也。而此所
謂陰者,足厥陰也;陽者,足陽明也。二經相勝克賊,合爲陰陽。
故邪氣傳入於肝,上逆凌胃,下溢害腎,遂有寒熱交錯、複雜變
化之見證也(此據沈明宗上說)。烏梅丸方,即治此種似藏寒而
又非藏寒(按:柯韻伯以爲非藏寒才,其故在此)之主劑也。
②舊時有所謂混充醫生之人,妄棄明醫之藥,如黎氏所揭舉者,其
貽禍病者,城靡有涯。徐氏論人之死因有文云:「誤於旁人涉獵
醫收者,亦十之三。蓋醫之爲道,乃通天徹地之學,必全體明,
而後可以治一病。若全體不明,而偶得一知半解⋯以後不拘
何病,輒妄加議論。至殺人之後,猶以爲病自不治,非我之過,
於是終身害人而不知悔矣。然病家往往多信之者,則有故焉。
蓋病家皆不知醫之人,而醫者寫方即去,見有稍知醫理者,議論
鑿鑿,又關切異常,情面甚重,自然聽信。誰知彼乃偶然繙閱及
道聽途說之談,彼亦未嘗審度:從我之說,病者如何究竟?而病
家已從之矣。然涉獵之人,久而自信益真。始誤他人,繼誤骨
肉,終則自誤其身」(《醫學源流論》卷一,涉獵醫書誤人論)。
也。先生斷我症爲虛火,宜乎愈食涼藥而愈漏也®。懇先生
有以救我。」餘以前方加減,連服二十餘劑。上部之虛火,以
籲,此用烏梅丸之變化也。且此方乍視之,似與遺精無涉,而
不知其竅妙,在於直窮肝腎之源!噫,彼症之奇者,醫方亦隨
之而奇已®!
萬慮,有能遁其情者,無之」(《醫徹》卷之四,醫箴)。
存存齋主人之語,雅足與上文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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